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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