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