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帛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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