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帛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