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就審期間未達五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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