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因就審期間未達五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