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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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己○○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子○○丙○○丁○○壬○○寅○○庚○○甲○○乙○○卯○○辛○○癸○○丑○○上列被告即被上訴人戊○○等人因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8、2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據原告即上訴人己○○向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現經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