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0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丙○○係在該本票背面簽名,應認相對人係背書人並非發票人,不得對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4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6年9月28日│500,000元│96年12月27日│CH43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