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
39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上訴人通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1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