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7日起至123年12月2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12月30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4,274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貸款契約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灣北││747│建│98.17│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9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98│嘉義縣竹│嘉義縣竹│住商用鋼│36.5│44.8│8.30│││││89││││全部│││││崎鄉灣橋│崎鄉灣北│筋混凝土│2│2││││││.6│││││││││4 鄰朴子 │段747地│加強磚造││││││││4│││││││││埔135號│號│2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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