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法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 蔡雪卿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以市社二字第八九二二六三七九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八九冊、第七七頁第二三二二號)。因配合業務需要及基金會會務運作已進入常軌,於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獲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二字第0九二三六二三五四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東森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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