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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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人犯在押,請提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仁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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