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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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庚○○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