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壬○○
辛○○訴訟代理人癸○○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丙○○即反訴原告庚○○被告己○○
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子○○○
丑○○○甲○○○ 徐陳秋鑾 右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