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場,另通知證人 黃秀美 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場,另通知證人 黃秀美 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