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6號再審原告 曾昆龍
林昭武 黃惠珍 黃凃巧津 張美惠 陳玫青 兼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就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