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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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更(一)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交上更㈠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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