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4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琮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林文琮於民國106年2月間,透過聊天軟體認識 鄭皖心 ,並向鄭皖心遊說投資中古車買賣,鄭皖心乃於10
6年3月中某日,在臺中市健康公園外之停車格將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付與林文琮,嗣後林文琮因缺錢花用,明知無繼續進行中古車買賣,而係為向鄭皖心詐騙財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投資中古車資金不夠,需提供資金,每30萬元15至30天即可拿回40萬元等語,使鄭皖心誤信為真,而於附表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錢或財物,交付與林文琮,鄭皖心並在附表期間自家中將17萬元(起訴書記載10萬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交付與林文琮。然事後林文琮未給付相關利潤以及投資報表,鄭皖心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於106年7月14日下午2時許,林文琮在臺中市○里區○○路(起訴書記載永隆街,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與永隆八街口欲向鄭皖心收取22萬元時,當場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文琮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皖心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1紙。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㈤查獲照片7張。
㈥林文琮與鄭皖心對話之翻拍照片156張。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
㈧鄭皖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份。
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㈩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451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
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份。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四、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七、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交付金額(新臺│地點││││幣)或物品││├──┼────────┼───────┼──────┤│1│民國106年3月31日│15萬元│臺中市大里區│││下午6時30分許││大買家室內停│││││車場│├──┼────────┼───────┼──────┤│2│民國106年4月3日│2萬8000元│不詳│││下午6時30分許│││├──┼────────┼───────┼──────┤│3│民國106年4月6日│1萬5000元│不詳│├──┼────────┼───────┼──────┤│4│民國106年4月20日│6萬元│不詳│││下午6時許│││├──┼────────┼───────┼──────┤│5│民國106年4月24日│2萬元│不詳│├──┼────────┼───────┼──────┤│6│民國106年5月8日│2萬元│不詳│├──┼────────┼───────┼──────┤│7│民國106年5月26日│1萬元│不詳│├──┼────────┼───────┼──────┤│8│民國106年6月5日│2萬元│不詳│├──┼────────┼───────┼──────┤│9│民國106年6月7日│10萬元│不詳│├──┼────────┼───────┼──────┤│10│民國106年6月8日│4萬元│不詳│├──┼────────┼───────┼──────┤│11│民國106年6月13日│4萬8000元│不詳│├──┼────────┼───────┼──────┤│12│民國106年6月16日│3萬元│不詳│├──┼────────┼───────┼──────┤│13│民國106年6月20日│ 金項鍊 (價值約│臺中市大里區│││下午3時許│10萬3000元)│永隆八街停車│││││場│├──┼────────┼───────┼──────┤│14│民國106年7月4日│4萬元│不詳│││下午3時許│││├──┼────────┼───────┼──────┤│15│民國106年7月5日│7萬元│臺中市南區南│││下午6時30分許││平路與美村路│││││口之停車場│├──┼────────┼───────┼──────┤│16│民國106年7月7日│1萬元│不詳│├──┼────────┼───────┼──────┤│17│民國106年7月10日│3萬元│臺中市南區南│││││平路與美村路│││││口之停車場│├──┼────────┼───────┼──────┤│18│民國106年7月11日│1萬2000元│臺中市南區南│││下午6時30分許││平路與美村路│││││口之停車場│├──┼────────┼───────┼──────┤│19│民國106年7月12日│4萬元│臺中市大里區│││下午3時許││國光路2段568│││││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