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3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炳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炳郎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80,209元正未給付,其中76,031元為本金;3,38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炳郎於民國105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219,706元正未給付,其中208,805元為本金;9,608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炳郎於民國106年0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201,009元正未給付,其中192,165元為本金;8,05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炳郎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2,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99,622元正未給付,其中94,616元為本金;4,21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炳郎於民國104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累計101,581元正未給付,其中97,787元為本金;2,50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83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炳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76031││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炳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208805││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炳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192165││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炳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94616││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黃炳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97787││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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