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毛保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23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同年10月30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
102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鑫豐漁業(股)│空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36,383元│102年10月31日│WG0000000││││公司 劉雄取 ││業銀行高雄││││││││││漁港分行││││││├──┼──────┼─────┼─────┼──────┼────────┼───────┼──────┼──┤│002│聯翔漁業(股)│空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13,230元│102年10月31日│WG0000000││││公司劉雄取││業銀行高雄││││││││││漁港分行││││││├──┼──────┼─────┼─────┼──────┼────────┼───────┼──────┼──┤│003│聯展漁業(股)│空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3,060元│102年10月31日│WG0000000││││公司劉雄取││業銀行高雄││││││││││漁港分行││││││├──┼──────┼─────┼─────┼──────┼────────┼───────┼──────┼──┤│004│聯展漁業(股)│空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20,832元│102年10月31日│WG0000000││││公司劉雄取││業銀行高雄││││││││││漁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