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原   告  王大衛 即翰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被   告 建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若認兩造間就系爭清洗機存有買賣關係,則原告就此部分有
無更為主張?如有,更為主張之內容為何?相關具體舉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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