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永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藍春蓮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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