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   告  林大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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