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博森曾進平 、黃**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博森即曾進平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因相對人曾博森即曾進平將其所有之臺中市○○段
○○段○○○○○○號之土地於民國89年間為相對人黃**設定擔
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360萬元之抵押權,彼等就否有如此債
權,不無疑問,因相對人上開設定抵押權之行為顯有害及聲
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人聲請確認該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如
無債權,並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先就上開爭議情
形先予調解等語。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屬形成訴訟
暨確認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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