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9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三八號
原告義大利商.H.庫爾及C.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八訴字第三一○四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九九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