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94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金發陳國華 (均萬月裡之繼承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卷宗,原告所提萬月裡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與卷宗資料不符,原告應前來閱卷,
  並提出萬月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正確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並補正正確之被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按被
  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