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94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金發 、 陳國華 (均萬月裡之繼承人)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繼字第1158號卷宗,原告所提萬月裡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與卷宗資料不符,原告應前來閱卷,
並提出萬月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正確繼承系統表
及繼承人,並補正正確之被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按被
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