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林彥甫
被 告 許律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ㄧ○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