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韋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虹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陳明 上訴聲明、理由
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一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具狀陳明完整之上
訴聲明、理由之上訴狀(應檢附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