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修護補給大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8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 陸佰 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