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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