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9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辛○○、己○○、戊○○、庚○
○、甲○○因本院97年度潮簡字第692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陸
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