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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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進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