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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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如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萬如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80、1789、1914號及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6、357、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附表編號1之粉末2包及碎塊狀粉末3包(共計5包),經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58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第1321號卷第84頁)。
②附表編號2之碎塊狀粉末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68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第880號卷第86頁)。
③附表編號3之粉末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69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第880號卷第87頁)。
④附表編號6之白色粉末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全圖譜掃描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第1914號卷第71頁)。
(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編號4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全圖譜掃描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稽(第1789號卷第87至88頁)。
(四)第二級毒品大麻花:附表編號5之乾燥植物1包,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全圖譜掃描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第1789號卷第79頁)。
(五)綜上所述,堪認本件上開扣案物品,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均為其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第1789號卷第40至41頁,第1914號卷第6頁反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末按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安非他命(Amphetamine)均屬安非他命類之中樞神經興奮劑,且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俗名通常混用,而一般用語之習慣,亦未詳加區分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而國內緝獲之安非他命藥物,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施用安非他命後,尿液中僅可檢出安非他命,此觀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物藥品管理署)93年12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12251號、95年7月7日管檢字第0950007209號函釋自明。是依卷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本案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共計1.66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5.7公克)3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3.79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634公克)5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驗餘淨重0.228公克)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538公克)7吸食器1組8電子磅秤1台9針筒2支10行動電源盒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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