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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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