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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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林泰楓 之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林泰楓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林泰楓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9,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