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泳璋 住新北市○○區○○路○○○○○號(養豬
場收)
居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劉大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茂彥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