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泳璋   住新北市○○區○○路○○○○○號(養豬
            場收)
           居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劉大正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茂彥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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