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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