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優士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慶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漢聲
徐慎勉 沈素真 黎俊有 右列當事人因毀損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六號),上訴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七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事實及理由陳述如附件(即上訴人之上訴狀)所示。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徐慶春、陳漢聲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公訴人之刑事上訴,維持原審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因依前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核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