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福來 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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