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呂耿沛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 律師
莊柏林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耿沛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耿沛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