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