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洪晴媛
相 對 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捌元後,本院一0二年度司
執簡字第六七七一一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
二年度士簡字第一0七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
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102年度司執簡字第67711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事件聲請狀及102年度士簡字第1078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前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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