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思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思漢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一段
第6行後段「324元」應更正為「332元」。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
償損害,有和解書影本可稽,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
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