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調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許明煌
       許玉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所載聲明第2項為聲請調解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本件不動產位在南投縣竹山鎮,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
卷可佐,依上開規定,自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至聲請人聲請調
解狀所載聲明第1項固為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間之債權及物
權行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該部分本亦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此部分與前開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部分,既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
院管轄,是此部分亦一併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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