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簡字第64號
原   告  簡吟曲
被   告  梁善文
被   告 豊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皓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豊圳有限公司(下稱豊圳公司)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梁善文所簽發,經被告豊圳公司、
訴外人 蔡舜賢李欣龍 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然系爭支
票既由被告開立,經被告豊圳公司背書,為此爰依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票面
金額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梁善文辯稱:系爭支票固為伊所簽發,並以豊圳公司背
書,惟是借給訴外人蔡舜賢、李欣龍向原告父親 簡富松 周轉
現金,因訴外人蔡舜賢未將周轉借款返還原告,原告應向訴
外人蔡舜賢請求借款,伊的公司已遭原告假扣押而無法清償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而被告豊圳公司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辯稱略以印章都是父
親梁善文處理,對於本件不清楚等語,而後均無到場陳述或
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1紙,並於102年
1月25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遭拒絕往來為由而退票之事實
,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為證,被告就此
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謂執票
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係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準,決定其
是否惡意,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
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票據行為係不要因
行為,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故執票人不
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
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梁善
文所簽發、經被告豊圳公司背書並交付第三人蔡舜賢、李欣
龍背書向訴外人簡富松周轉現金,而原告係經訴外人簡富松
轉讓而取得等事實,經證人蔡舜賢、李欣龍到庭證述明確,
並提出匯款明細在卷可參,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本件原告
係輾轉因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乙節,堪予認定,是其與被告
間顯非直間前後手,則被告辯稱係借票給第三人等情縱係屬
實,依前述說明,兩造間既非直接前後手,被告自不得以其
與原告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為執票人之原告。綜上所
述,本件被告梁善文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則原告主張被
告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洵屬有據。
五、次按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付款;
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支票之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
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
29條、第96條第1、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
支票既係被告簽發,經被告豊圳公司背書,則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不問負擔債務之先後,逕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0
0,000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
附表:
┌─────┬─────┬────┬────┬─────┬───┐
│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利率│利息起算日│利息終│
││(新臺幣)││││止日│
│││││││
├─────┼─────┼────┼────┼─────┼───┤
│AH0000000│2,500,000│102.1.25│年息百分│102.1.25│清償日│
││元││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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