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60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6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簡旻毅
被   告  陳紫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晶鑽卡」,並簽立信用貸款
契約書,依核准使用之額度循環借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
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客戶帳務資料為證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