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7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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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7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邱偉峰
被 告 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 伍佰肆拾伍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