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28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沛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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