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3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田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38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陸仟 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7月10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威士信用卡,依約定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
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如未全數清償,餘款應
按年息20%計算循環利息。惟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88
年1月17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
明細表及帳務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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