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釋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
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