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邱勝章
法定代理人  邱勝華
上列原告邱勝章與被告 張清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年度鳳救字第28號),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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