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9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陳孝朋 (原名 陳清河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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