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楊宗敏
代 理 人 蔡銘書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
相 對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代 理 人 李亞文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限公司之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
故鈞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等語。
二、經核:相對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
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佐,是就本事件,本院具有管轄權。其抗告聲明廢棄原
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